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29日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据了解,《评价办法》共六章、36条,是基于内部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行功能发挥并重的评价逻辑,对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开展评价范围内投行业务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现阶段评价的范围包括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4类业务。

  此次《评价办法》修订突出四方面特点: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同时,《评价办法》强化结果运用,结果将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完善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评价办法》将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分)三部分。其中,执业质量评价确定了4类投行业务各自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该指标还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

  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投行业务,《评价办法》将对其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中位数赋分。上述负责人表示,将某类业务执业质量得分的中位数作为未开展该项业务证券公司的得分,同时兼顾了大型券商全面发展和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不同诉求,是目前相对适当的方式。

  此外,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证券公司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最高10分。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根据《评价办法》,投行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目前,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基本完成,评价结果将于近日发布。

  中证协表示,《评价办法》适应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下一步,将持续引导证券行业不断提升投行综合业务的执业质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